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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乡**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深圳市宝安区**方城服装店的销售导购,在任职期间,吴某某私自将店内163件衣服卖出并将货款占为己有。经核算,涉案衣服价值共计人民币102027.4元。2019年6 月11日14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村**区**巷**号**房将吴某某抓获。

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公司102027.4元人民币,被害公司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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