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深圳市宝安区**方城服装店的销售导购,在任职期间,吴某某私自将店内163件衣服卖出并将货款占为己有。经核算,涉案衣服价值共计人民币102027.4元。2019年6 月11日14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村**区**巷**号**房将吴某某抓获。
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公司102027.4元人民币,被害公司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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