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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1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劳某甲、劳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在建的湛江市东雷高速公路征他们土地未赔偿为由,从2016年1月开始,多次伙同沈塘镇罗家村村民对施工的中铁十二局集团工程队与在建的东雷高速公路雷州市沈塘镇罗家村路段轮流天天阻扰工程正常施工,导致该施工队停工停产。其中,于2017年4月,劳某甲、陈某某伙同沈塘镇罗家村村民到现场参与一次阻扰施工。2017年5月24、25日,劳某甲、劳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再次聚众村民对东雷高速公路雷州市沈塘镇罗家村路段施工进行阻扰,致使正常施工停工及造成施工方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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