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岛**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海口市美兰区**岛**居委会**村、**村、**村村民认为**园**大四期项目施工占用了其村里的土地,没有拿到补偿款,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其他众多村民多次在海口市美兰区**岛**园**大四期项目工地上聚集,以堆积杂物阻拦施工道路、阻拦施工机械、在工地上静坐等方式阻拦施工,导致该项目多次中断正常施工,受到严重损失。2019年12月24日,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外坪村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徐欧云
书记员:张 颖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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