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8年3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5日,俞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和何某某(已判决)在QQ上事先约定带人在宁海县**镇**公园相互斗殴。次日17时,俞某某纠集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俞某某等人未到**公园,双方未发生斗殴。当日21时许,何某某再次与俞某某约定在**路口斗殴。后何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携带钢管、甩棍等工具前往**路口,俞某某也携带手电筒和王某某、张某某赶往**路口。后俞某某和何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发生互殴。后俞某某逃跑,王某某被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头皮裂伤累计疤痕长4.1cm,其损伤达到轻微伤程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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