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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聚众斗殴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房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一天,彭某某(另案处理)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学乌蒙山校内因开关窗户的事情而相互辱骂,徐某某踢了彭某某一脚,被在场同学劝开后,彭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晚,邀约了被告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帮忙。2020年5月15日早上,彭某某与徐某某相互邀约在校外讲和。2020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彭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到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广场,与徐某某及徐某某邀约的常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吴某某讲和,但彭某某和徐某某没有谈好,两人便约定到赫章县六曲河镇朝阳大道农贸市场内继续讲,讲不好就打架。彭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就先赶去农贸市场,徐某某继续喊人帮忙。在去农贸市场的路上,许某某在路旁的工地捡了一根的钢管,彭某某捡了几根钢筋准备打架。12时30分许,徐某某与其邀约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持棒球棒)、李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魏某某、谭某某等人赶到进入农贸市场内与彭某某等人碰面,彭某某与徐某某再次谈判,没有谈好,徐某某继而与彭某某互殴。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等人与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便上前帮忙,互相拳打脚踢。在打斗过程中,许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钢管将徐某某的头部打伤。后双方被路人喝止,双方停手后便分别离开现场并将徐某某送医。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等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吴某某参与聚众斗殴,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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