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7********,汉族,高中,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幢** 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4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文胜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董某某二人共谋非法经营成品渔利,为此二人在秦州区***镇***村租赁了储油场地,在秦州区*****订制了两个20吨容积的储油罐并预埋在***镇****村租赁的储油地。随后又购买了加油机和小油桶等。2019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董某某在没有取得经营成品油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16万元通过中间人李某某,从**省***市*****集团有限公司购买92号汽油29.94吨存储在自制储油罐里,随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董某某以低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对外非法销售汽油。截止案发,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董某某现场查扣在案的92号汽油24.77吨,据当时市场行情计算,查扣的汽油价值为217452.69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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