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成都市****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某某,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贵州****有限公司以每瓶8元的价格进购了保健品藏红雪草片361674瓶,每盒藏红雪草片装6瓶,总共进购了60279盒藏红雪草片。在进购藏红血草片的同时,吴某某在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盒72元的价格进购一万盒海洋鱼多聚汰,在互联网上以每台180元的价格购买数千台瑞光高频细胞仪。吴某某在进购了这些产品后,录制了销售产品的宣传视频,以两盒藏红雪草片、两盒海洋鱼多聚钛和一台瑞光高频细胞仪作为一套保健品销售给经销商。宣传视频中,主讲人吴某某声称藏红雪草片能降三高,防癌治癌;瑞光高频细胞仪能治疗和缓解各种疾病,哪里痛就照哪里。
经销商进购上述保健品价格为1400元/套,经销商零售价为2800元/套。以上述虚假宣传的方式,吴某某向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销售,非法获利上千万。
经查,藏红雪草片为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仅具有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功能;海洋鱼低聚肽为普通食品;瑞光细胞仪无相关产品注册信息和生产企业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销售保健品套装违法所得数额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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