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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假诉讼、敲诈勒索)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吴某乙(已起诉)开始向某某不特定人放贷,赚取高额利息,并在西乡桥头供电所附近借用一处房子作为办公室,让弟弟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协助自己放贷。2013年8月,冼某某在西乡街道**酒店一楼经营一家茶叶店,吴某甲来到茶叶店,借给冼某某现金10万,并让冼某某签了借款合同与借据各一式两份,贷款人一栏未填写。2018年,吴某乙、吴某甲在借款合同、借据上分别填写上吴某乙、吴某甲的个人信息,涂改借据,就同一笔借款分别向宝安法院、罗湖法院起诉冼某某,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012年至2014年,曾某某陆续向吴某乙借款29万,扣除利息实际到手27.15万,吴某乙指使吴某丙、黄某某向曾某某催收欠款,曾某某陆续还款约10万元现金,吴某乙叫人威胁、殴打曾某某,逼迫曾某某不断签空白借款合同,不断平账垒高债务,并制造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以此虚假的借款合同起诉曾某某,获得法院强制划拨款项共1989426元。

2012年开始,文某某陆续向吴某乙借款105万元,陆续还款约80万,一旦未准时还利息,吴某乙便要求文某某重新签借款合同,本金加上利息垒高债务。2013年底,吴某甲、黄某某、“阿**”等人把文某某带到西乡街道**酒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7小时。2017年,吴某乙把文某某带到新安街道***酒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2018年,吴某乙逼迫文某某签下300万元欠款的欠条。

2013年被害人梁某某分两次向吴某乙借款共12万元,实际到手110600元,梁某某还款17600元,吴某乙不断让梁某某重新写借条,累计100万,并根据借条起诉梁某某。

2013年,被害人胡某甲凤某某吴某乙借款10万元,实际到手9万,胡某甲凤还不起高额利息,吴某乙让胡某甲凤重新写了一张20万借条,根据借条起诉胡某甲凤。

唐某甲欠吴某乙20万元,吴某乙多次找人骚扰唐某甲的家人,强迫唐某甲父亲唐某乙标签下房屋转让协议,将宝安区**路**村*巷*号*层房屋以60万转让给吴某乙。

2009年,姚东友向吴某乙借款10万元,实际到手9万,吴某乙不断让姚某某重新签借款合同,合计金额55万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姚某某偿还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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