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4年,吴某某和四平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签订了《厂房土地买卖合同》,并将签订日期提前至2012年7月4日。吴某某明知四平市**有限公司已经被法院查封,2014年8月11日,吴某某利用此写有虚假日期的买卖合同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在调解后申请执行。2.同年,吴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安置在四平市铁西区**宾馆、站前附近公寓等地居住,并派人看管杨某某 ,限制杨某某人身自由百余天。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移送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虚假诉讼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而虚假诉讼罪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作出相关规定,故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移送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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