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普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吴江市**镇**村(15)楼下桥56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华,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接上海*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一品漫城工程并负责具体施工。同年9月,因未从正规渠道购进工程材料,导致缺少发票报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6份由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发票交付*甲公司会计入账,*甲公司将涉案发票计入成本后于当季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案发后,*甲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甲公司负责人,2016年吴某某将涉案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甲公司报账的事实。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甲公司会计,2016年9月*甲公司收到吴某某的涉案发票,价税合计535973元,入账后*甲公司于当季向税务机关申报。
3.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证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4.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虚开发票的情况。
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利润表,证明*甲公司申报缴税情况。
6.税收完税证明、*甲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涉案税款的事实。
7.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涉案价税款在扣除开票费用后返还吴某某的事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9.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10.社区证明,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社区表现良好的事实。
1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因缺少工程材料发票报账,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乙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甲公司入账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收票单位补缴涉案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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