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包头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你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你4月26日、2019你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与祁某某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由祁某某所控制的公司向包头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5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未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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