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9********,汉族,初中肄业,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庭**。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静,天津裕如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营的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并用于纳税申报,虚开发票金额合计80万元。涉案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