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2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莆田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郑某某所设立的莆田市**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在城厢的办公地点的外勤工作,受郑某某雇佣及指令,日常从事注册公司、银行开户、税务办事、客户对接、收取代理费等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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