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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如皋市**床上用品厂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如皋市********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6年12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自己经营的如皋市**床上用品厂从宽甸**绢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万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53760.6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赃款人民币53760元,现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款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退赃款人民币53760元,由该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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