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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单位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为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从上海**不锈钢线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合计344115.56元,价税合计2368324.84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致国家税款流失344115.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单位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吴某某不起诉。

    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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