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家园**栋**单元**室。该于2016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罚款伍佰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解回,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栋昌,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光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3月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已判决)、杨某甲(已判决)共同预谋成立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后三被告人冒用海港区石门寨镇黑峪沟村谢某某和卢龙县下寨乡马某某的名义于2016年1月18日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注册成立了秦皇岛驰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鹏公司),谎称在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沿沟屯村、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吴官营村、卢龙县大横河粮库、潘庄粮库等地收购玉米,在抚宁区国家税务局留守营国税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增量资质。

2016年1月至3月间,秦皇岛驰鹏公司共从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家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885张和增值税普通发票8000张。吴某某等三人密谋,由杨某某实际操作,冒用从网上购买的青龙、卢龙、抚宁、昌黎等地共5865名公民的身份信息,指使会计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秦皇岛驰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560份,价税合计73078287.65元,税额9500177.39元,以秦皇岛驰鹏贸易有限公司为新疆、江苏等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9份,发票金额64819886.19元,税额8426587.25元,价税合计73246437.44元,该批次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全部抵扣税款。经虚开上述发票,该三人共得好处费79.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杨某某供述了吴某某参与成立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有张义的证言予以佐证,但张某某的证言属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杨某某等三人事先预谋成立公司的过程,杨某某、杨某甲、吴某某三人说法不一,因疫情影响,监狱不允许提讯,相关事实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

综上,吴某某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