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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72********,汉族,大专文化,系宜都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宜都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经上游供货商沈某某介绍接触到了专门提供虚开增值税发票人员李某,吴某某与对方电话协商后决定找对方购买增值税发票,并约定按照票面金额的6%支付费用。2016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收到李某寄来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二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33000元,税款合计33854.70元。2017年1月19日,吴某某再次联系李某购买发票,后于同月21日收到李某寄来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三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49800元,税款合计50825.64元。2017年2月16日,吴某某通过无存折存款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费用。吴某某收到购买的五张发票后,先后交给了公司财务负责人胡某某(不起诉),胡某某明知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仍将五张发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并伪造了相应的会计凭证对总计84680.34元的税款申报了进税项抵扣。

2017年4月,涉案发票被宜都市税务稽查系统预警,宜都市税务局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光电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同年4月至8月期间,**光电公司补缴税款84680.34元,滞纳金6686.73元。201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宜昌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光电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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