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镇**村,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荆晓龙,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在与兰州**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兰州**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16955元,税额合计60583.15元。后吴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60583.15元,案发后,吴某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
2020年1月10日,吴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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