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2日兰陵县公安局接云端移交案件,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经侦支队立案的铜陵市铜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其中该公司为兰陵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合计金额1270986.91元,税额127098.69元,经查,这十四张发票是吴某某与铜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提供给兰陵县**有限公司报销费用,合计金额1270986.91元,税额127098.6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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