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1********,汉族,大学本科,系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园**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园**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5月6日、2020年7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6日、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责经营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虚增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额,指使公司独立销售代表罗某某(已殁)在开展销售业务过程中,向对方公司虚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罗某某遂联系了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后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故障检测装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故障检测装置273套、单价39000元,合同总金额10647000元,其中实际销售217套,其余56套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入账。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共向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000元,涉及增值税税额317333.33元,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虚开部分8.7%的开票费用。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虚开的2184000元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款317333.3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扣押的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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