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栋7F。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4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郴州成立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担任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办公场所设立于郴州市青年大道华宁春城小区,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业务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林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这2家公司在郴州的报税、领票等业务,并从中收取开票金额的千分之四到千分之六的费用,吴某某、杨某某负责将领取的发票给“强哥”,一起从中收开票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费用,“强哥”(未查实)负责联系客户买卖发票。2016年7月至9月,以上两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郴州市苏仙区国税局共抵扣了5267798.11元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没有查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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