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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6********,汉族,大专文化,黑山县**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峰、张媛媛,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了完成**乡的税收任务,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70余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空壳公司,其中大部分身份信息为要求代开发票的企业提供并注册的,经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等人介绍,按票面金额2.8%或1.03%(疫情期间)的比例收取要求开票的企业费用,利用其成立的黑山县**服务部、黑山县**服务部等空壳公司在黑山**小区某住宅楼(办事处)内,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3组,金额185,472,584.06元、税额3099,110.25元、价税合计188,571,694.31元,实际认证抵扣税款2690,805.24元;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70组,金额63867945.27元,税额1478723.70元,价税合计65346668.97元。代开发票后吴某某将收取的票面金额2.8%费用补上0.2%,按3%的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疫情期间将收取的1.03%的费用,按优惠税率全额缴纳税款。目前,税款已经全额缴纳入库,实缴增值税3,107,776.82元,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上述事实具有锦州鑫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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