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路**号,现住甘肃省金昌市**区**园**栋**室,2017年10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3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4年至2015年,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在无法提供真实货物交易和资金回笼的证据前提下,向惠州**电信工业有限公司、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达到了44435770.00元,税额达到了6456478.76元,同时接受广州**通讯工业有限公司、深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达到了43642950.00元,税额达到了6341283.24元。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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