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滕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事先共谋,在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小区**幢楼下车库,使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由朱某某使用可遥控的骰子、可透视的麻将牌、专用看牌的眼镜等作案工具控制赌局,在赌局中“出老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财物。因缺人“撑门子”,滕某某打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让吴某某来参与赌博,输赢不论,事后给吴某某出场费人民币1000元,吴某某答应参加赌局。在参与赌博时,吴某某怀疑该赌局中有人“出老千”,但不明知是采取何种手段“出老千”。该场赌博导致高某某输掉人民币10余万元,事后刘某某给了吴某某出场费人民币50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高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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