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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60********,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墘**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出售医保药品牟利,利用本人医保卡从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医疗机构多开布地奈德混悬液、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仙灵骨葆胶囊等药品,并出售给孙某某,骗取医保资金共计人民币7438元。2019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38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38元发还被害单位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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