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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8********,汉族,大学本科,职业医生,案发前系**玉山县**医院股东、副院长、兼骨科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玉山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卓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玉山**医院全称玉山县**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9月正式运营。2017年1月正式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为提高医院营业额及利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汪某甲(已取保)、郑某某(已取保)、汪某乙(已取保)等人商量制定号营销方案及绩效奖励分配方案,由郑某某授意、安排营销人员林某某以返还治疗费比例提成方式吸引乡村医生、敬老院院长介绍五保户、贫困户等人群入院住院治疗,或以免费体检、治疗等方式吸引其他人群住院治疗。病人入院后,郑某某指使**医院收费人员对入院病人采取记帐免交治疗费用;指使医院医养院主任章某某安排该院寄住老人“挂床虚假诊疗”,按医养院老人住院治疗费用的2%作为章某某绩效;指使内科主任汪某丙、B超室主任陈某某等相关医护人员采取伪造病历、虚开用药处方、检查单子、治疗费用,对部分住院病人不打针、不用药虚构住院治疗情况,虚开领取的药品安排护士长江某某、药剂科负责人张某某等人暗中退回药房录入药品库存系统继续使用,退药过程中按所退药品进价总额的15%-30%作为绩效饭给病区、财务科和药房,虚假检查、虚假治疗产生的费用计入病人医疗费中通过医保报销进入医院账户,非法所得用于医院扩大、发展、股份增值。经司法会计鉴定:(一)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8日涉嫌骗取医保基金金额95.22万元。(二)经对比统计,**医院身HIS系统内发生过销售记录的药品中,咳特灵胶囊等39种药品未在玉山境内发生医保报销记录。其中盘亏药品20种,盘亏金额6006.91元,盘亏药品3种,盘盈金额255.2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骗保数额的计算方式系估算,无法一一核实医院利用每个病人的骗保金额,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计算出本案的犯罪金额,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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