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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退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查,侦查机关于10月28日补充重报。

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一个找工的微信群看到钟某某发布收购移动、联通手机号码卡的微信信息,便添加对方微信聊天,得知对方以每一张号码卡价格70元收购。吴某某在明知对方收购手机号码卡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广州移动、联通公司登记开通多张手机号码出售给钟某某。吴某某出卖的手机号码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被停用的情况,吴某某又使用其身份证开通原号码或重新登记号码卡出卖给钟某某。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吴某某出卖自己名下的手机号码卡共30多张,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300多元。

经核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名下开户而出卖的电话号码150****3314、151****5573被他人用于冒充熟人诈骗,于2020年1月14日诈骗得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6000元(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侦查,案件编号A440111500000202001004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名下开户而出卖的电话号码131****3042被他人用于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于2019年12月31日诈骗得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89406元(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案,案件编号A4403115600002019126067)。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应依法予以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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