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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普安县**医院**,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7月22日至8月21日、2020年9月30至2020年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2日至10月6日)。

普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年底,普安县**镇的左某某因想在**镇开办一砂石厂,**医院**诊科**代某甲认为本单位的吴某某交际广,办事能力强,便推荐左某甲找吴某某。吴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因其本人债务缠身,急需用钱,便产生了骗取左某甲钱财的想法,欺骗左某甲说:其与普安县**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岑某甲关系好,只要愿意出六七十万元,就可以通过岑某甲帮忙办理砂石厂所需的相关证件。左某甲同意。为麻痹左某甲,吴某某提出,取钱款时,均可以打借条给左某甲,并让代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时表示,如办不成,便退还左某甲的钱财。取得左某甲完全信任后,吴某某便以需要财物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左某甲索取钱财。左某甲及家人至2019年1月3日,分多次微信转账和直接在代某甲办公室内拿现金,一共给了吴某某人民币68.5万元。吴某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照约定将左某甲的钱实际用于帮左某甲办理相关证件,而是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还自身欠下的高利贷。因砂石厂迟迟办不下来,左某甲便提出退钱,多次找吴某某讨要钱款,因吴某某无力偿还,致使左某甲蒙受巨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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