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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家住福泉市**镇**村**组,现住义乌市**街道****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探探”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并添加微信,假装同被害人张某某交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回家探望外婆、外婆生病买东西、外婆去世需要丧葬费抚养费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40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传讯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6400元人民币,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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