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0日,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能帮被害人陈某某办理公租房事宜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22万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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