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能给别人办理大荔县**房为由,于2012年7月份骗取其同学刘某某19000元,于2013年7月份骗取其同学郭某某24500元,共计人民币43500元,所得赃款除还给郭某某13000元外,其余赃款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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