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娄底**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小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6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11月,娄底**医院市场部员工伍某某(已判决)负责办理医院工伤保险业务期间,向病人购买或偷偷复印的方式获取工伤病人资料,然后联系娄底**医院**科主任谭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该科内医生戴某某、梁某甲、黄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相关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梁某甲、戴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办理一套入院、住院、用药、治疗至出院的虚假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手续。伍某某以医院垫付了虚假病人的旧伤复发治疗费用为由,通过伪造相关单位公章等方式填写报销资料,向娄底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报销工伤保险金。伍某某共办理了李某甲、王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甲、周某某、张某某、梁某乙、梁某丙等18人的虚假住院治疗手续,共计骗取118857.18元工伤保险金,其中98244.45元工伤保险金已打入娄底**医院账户,已通过娄底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审核的20612.73元因案发未拨付。其中戴某某办理了王某乙、王某甲、周某某、杨某某等5人虚假住院治疗手续,诈骗金额31314.36元;梁某甲办理了张某某、李某乙等3人虚假住院治疗手续,诈骗金额20547.9元;黄某某办理了李某甲、刘某甲2人虚假住院治疗手续,诈骗金额13480.8元;吴某某办理了梁某乙、梁某丙2人虚假住院治疗手续,诈骗金额13418.89元。伍某某以提成百分之十的方式获利数千元。
2017年1月17日,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案发后,上述骗取的工保金已全部退至娄底市工伤保险管理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及同案人伍某某、谭某某、戴某某、梁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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