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东莞市**镇住处开始在网贷平台法兰克APP的论坛上发布留言,冒充该平台客服声称可以帮客户还款的形式实施诈骗,并留下自己的联络方式。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与被害人廖某某成为QQ好友,廖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到吴某某的个人账户,后吴某某将廖某某QQ拉黑,廖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处理。
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来到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主动投案。事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赔偿4000元给被害人廖某某,廖某某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附:随案扣押的手机、银行卡退还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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