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 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注册了一间名为湛江**总咨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湛江市**区**路**号的**广场**房,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做线下贷款中介业务。2018 年10月,黄某甲将该公司迁址到湛江市赤坎区**路**商住楼**层**房。2018年11月,黄某甲为牟取暴利,通过其朋友文某某制作一个名为“马上贷”的网上放贷平台,以底薪加提成作为薪金,聘用其弟弟黄某乙、小舅子刘某某、朋友文某某、吴某某、苏某某、方某某、倪某甲、倪某乙、陈某甲(未到案)、李某甲(未到案)、黄某丙(未到案) 、罗某某(未到案) 、廖某某(未到案)、黄某丁(未到案)、李某乙(未到案)、梁某某(未到案)、何某某(未到案)、黄某戊( 未到案)、陈某乙(未到案)、袁某某(未到案)等人组成团伙。黄某甲作为主要策划者,指使黄某乙、陈某甲扮作“风控”人员,刘某某为客服兼主管,文某某为网站技术人员,吴某某为前台专门负责客户资料核对以及业绩统计和财务,苏某某、方某某、倪某甲、倪某乙、李某甲、黄某丙、罗某某、廖某某、黄某丁、李某乙、梁某某、何某某、黄某戊、陈某乙、袁某某等人为客服。利用其公司网上的“马上贷”平台虚构其公司放贷事实,骗取他人支付会员费后便获得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首先是黄某甲利用购买的手机号码卡及手机注册一批微信号,在网上下载了大批客户的手机号码到,指使客服员每天在公司电脑通过考拉通信软件自动拨打客户电话或者通过短信宝群发大量短信给全国各地的手机,与机主取得联系,询问客户是否有贷款的需求,谎称只要客户的芝麻分达到500以上就符合申请条件,其公司最快一个小时下款(经查实该公司是没有放款给任何客户的)。如果客户有需要贷款的话就让其加客服员的微信为好友,接着客服员就按照公司要求及公司事先设计好的“话术”和客户交流,然后提供“马上贷”平台的链接给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让客户在平台上填写个人信息,由前台的吴某某进行核对,然后再由相应负责的客服在后台审核通过并随便虚拟一个信用贷款额度给客户,然后叫客户登录“马上贷”平台查看。客户登录“马上贷”平台查看额度后,利用客户想贷款心切的心理,称若需要申请贷款,就要绑定银行卡提现,绑卡的时候公司就需要收取客户的会员费,分为三个等次,分別是298 元VIP1、598元的VIP2、898元的VIP3, 在客户同意后,由客户扫描平台上面的支付二维码(上海**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二维码)进行支付,在骗取客户选择一个会员级别支付会员费成功后,客服员就把客户的相关信总资料提交给“风控”部门,由黄某乙或者陈某甲用Q Q 添加客户跟进。然后由黄某乙或陈某甲随意推送一些正规的贷款平台链接给客户,让客户自行在平台上填写资料申请贷款,如果有客户在其他正规平台申请贷款成功,公司就会向客户索取放款金额的5%至20%的服务费,但是贷款成功的还是极少数,大多数在其他正规平台贷款失败后发现被骗要求其公司退还会员费的,该公司负责受理的“风控”人员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吿人的退款诉求。2019年3月,为牟取更多的利益,黄某甲再整理了一份新的“话术”,并对公司的客服员进行培训,让客服员通过各种技巧对客户进行支付二次或第三次会员费的诈骗。
该团伙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公司化形式诈骗1219人次,遍布全国各地,诈骗的涉案金额人民币709162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湛江市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涉嫌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