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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杰峰、李波,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谎称和温州商会成立投资公司,其要求被害人陈某某筹集1200万元入股,之后可以融资3000余万元给陈某某使用。因陈某某当时欠吴某某500万元左右的债务,又有其他外债,经济困难,陈某某就找被害人金某某帮忙借款。2012年12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帮陈某某向楼某某借款1200万元,然后陈某某、金某某将该笔1200万转账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屋、转借他人牟利等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吴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明,因此证明吴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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