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黄文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年底开始,汤某某及其妻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虚构的女性身份,在微信上与其他男性以谈恋爱的方式进行诈骗,非法获利51000元钱。期间汤某某与被害人通电话时,汤某某均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听,并拒绝与对方进行微信视频通话。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汤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并骗取5.1万元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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