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张铁集乡**村**组**号,个体经商。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与2020年5月11日收到卷宗四册,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研究我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报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6日退回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左右,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吴某某,吴某某以合伙在**办煤矿为由骗取李某某投资800余万元后,需继续投资时,吴某某谎称他的钱投到了**县煤矿,吴某某允诺将李某某在内蒙古损失的费用算成**县煤矿的股份。2011年年初,吴某某对李某某称**县煤矿需要跑手续送礼借李某某100万元现金。李某某和朋友孙某某在裕华路高速口给了吴某某100万元现金。后吴某某陆续通过转账还款给李某某。之后吴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其在**县已经出资1.5亿拿到了**县价值100亿的煤矿,该矿年产100万吨精煤,吴某某允诺将其在贵州省**县的煤矿15%股份给李某某,在取得李某某信任后,吴某某多次以煤矿需进行技改扩建、跑前期手续、给某某送礼、矿难、交国土资源费等理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间无法形成闭合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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