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日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4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多次向曹某某进行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违约金,每次借款本金砍头息,虚增借款金额,而实际到账金额与借款金额不相符。吴某某为达要债目的,通过电话等方式威胁曹某某还款。经统计吴某某共计转账借款692000元,曹某某共计转账还款7951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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