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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吴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浙江省****小区****单元,因打架斗殴,于1993年被羁押于峡南少管所2年;因吸毒,于2012年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3年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被罗源县公安局责令强制戒毒2年;因盗窃,于2017年9月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罗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其前女友姚某某身份证原件注册使用微信号qwe********,后于2018年1月13日使用该微信号模仿被害人严某某儿子的微信昵称,添加被害人严某某的微信,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被害人严某某儿子的身份以急用钱为由向被害人严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严某某共被诈骗18000元人民币。吴某某骗得钱财后便通过微信转账至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进行提现消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作案嫌疑,亦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姚某某身份证注册并使用涉案微信号qwe********诈骗被害人严某某钱款的事实,罗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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