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邵武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邵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邵武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邵武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夜市及网络上购买廉价的金色金属饰品冒充黄金饰品的名义,将该廉价的金色金属饰品抵押给被害人杨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43500元,并将所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本案吴某某非法占有目的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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