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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吴吴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晋城市人,家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乡**街**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吴某某在手游“**”中自动匹配到游戏昵称为“**”的被害人许某某,后添加为微信好友。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吴某某在聊天中隐瞒真实年龄、发布虚假照片,将自己包装成与被害人许某某年龄相仿的男士,经常微信聊天。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吴某某编造出朋友出车祸急需用钱,要帮助垫付医药费的理由,提出向被害人许某某借钱,承诺晚上就取钱归还,被害人许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同日20时许至次日19时许,吴某某又以同样的借钱、还钱理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先后6笔微信转账、3笔支付宝转账共计27700元。被害人许某某发现被骗后于同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3日,吴某某在父母帮助下,将骗取的277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归还被害人许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支付凭证、微信聊天截图,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吴某某承认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额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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