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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号,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2017年初在广东平安保险公司上班至2018年10月离职。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吴某某隐瞒已离职事实,称可以为他人办理车辆保险,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蒋某某、尹某某车辆保险金共计5416元。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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