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暂住桐梓县**街道**站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离婚返回桐梓后,便与王某甲租住在桐梓火车站处一旅馆内共同生活,为了维系二人的开销,吴某某便利用王某甲的手机冒充王某甲,待获取微信转账后将记录删除,向其亲友诈骗钱财。
1、2020年5月24日,吴某某趁王某甲不备之机,利用其手机登录微信,冒充王某甲以工程结账需要请人吃饭为由,骗取王某乙3000元微信转账;同年6月3日,又利用王某甲手机登录其微信,再次冒充王某甲,以同样的理由骗取王某乙转账5000元。
2、2020年5月25日,吴某某利用王某甲手机登录其微信,冒充王某甲,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王某丙微信转账200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发案后积极退还被骗财物,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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