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现住盘山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宏玲,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在辽宁省黑山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络公司),实际从事手游推广业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雇于**网络公司期间,**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指使,使用侯某某发给的社交网络账号、游戏平台账户,以虚构的女性身份加男性网友为好友,假借男女交友、婚恋等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邀请一起玩游戏为名,向被害人发送该公司推广的“九州***”、“**惊鸿”等非正规游戏链接,被害人下载游戏并达到一定等级之后,在男女交友、婚恋基础上,以游戏中设定的“求婚”、“结婚”、“生宝宝”等情节为理由要求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被害人充值金额的60%作为**网络公司的收入。**网络公司**推广业绩可通过登录公司合作的游戏平台后台系统查询,侯某某按商定的底薪及规定的提成比例发给**工资。自**网络公司成立至2019年5月17日,侯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39340元。吴某某受雇于**网络公司期间参与骗取人民币3520元。2019年5月17日,吴某某在黑山县陵园路**网络公司被黑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吴某某返还了非法所得。
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数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较小的作用,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返还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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