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乡**村委会**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报我院审查起诉。
进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彭某某已卖给焦某某的房子卖给周某某,得赃款46万元,并谎称是彭某某抵给其的房子,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从本案证据分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彭某某卖给焦某某的房子卖给周某某,其与彭某某有过协商,并向彭某某出具承诺书,且该房产属安置房,无法登记产权,难于确认吴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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