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街道**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李某某通过朋友圈看到吴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并联系吴某某购买口罩,后李某某分多次将王某某等人的23000余元钱款转账至吴某某账户用来向其购买口罩,吴某某将该钱款取现用于个人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