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8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成都*甲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审查起诉认定:吴某某、冷某某(已判决)系成都*甲有限公司**,之前公司正常代理销售POS机,并从销售的POS机中提成获利,每台小型POS机进价和卖价都在70元左右;每台大型POS机进价和卖价都在400元左右。因该公司代理的POS机销售业绩差,致使该公司一直在负债之中。
2016年2月,冷某某得知其朋友彭某某(已判决)在销售POS机,找到彭某某商议销售POS机的办法,彭某某(已判决)向冷某某汇报了她的工作方法,即:让公司的员工冒充银联商务的工作人员,以免费为客户办理高额信用卡(包括浦发、光大、广发、中信银行等等)的方式吸引客户,再编造办理高额信用卡需要绑定购买POS机,而POS机需缴纳高额押金,并设置客户根本达不到的退押金条件,收到押金后断绝与客户的联系,以此办法获取钱财。后冷某某把此事同吴某某商议,两人计划把公司原来不管事的股东王某某清除出去,并让彭某某技术入股,成立所谓电销部。之后吴某某、冷某某和彭某某共同商议,彭某某技术入股,管理电销部的事宜,冷某某管理整个公司,吴某某不管理日常事务,但吴某某从自己经营的*乙公司安排了一名叫邓某某的女子到*甲公司管理财物,将平时公司的盈利、收支和模式私下向吴某某汇报;三人各占1/3的方式分红。
2016年3月以来,吴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3766.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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