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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龙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虚构其系龙海市**镇**工程地块的承包人,主动找许某某出售毛角石,并于2019年6月7日在龙海市**镇**村签订买卖协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骗取许某某人民币10000元定金。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龙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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