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2020年4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左右,被害人宋某某通过自己的姐夫张某某介绍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识,后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谎报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已婚的事实,并通过各种理由向宋某某索要钱财为其买衣服首饰;同年3月8日吴某某又要求宋宋某某拿出13000元钱,到自己老家去认亲谈论婚事,在吴某某收取到13000元钱后,便以二人八字不合为由进行分手,后便开始躲避宋宋某某不和其联系与见面,宋宋某某和吴某某交往期间共被骗人民币2367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2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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