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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户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2020年4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4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左右,被害人宋某某通过自己的姐夫张某某介绍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识,后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谎报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已婚的事实,并通过各种理由向宋某某索要钱财为其买衣服首饰;同年3月8日吴某某又要求宋宋某某拿出13000元钱,到自己老家去认亲谈论婚事,在吴某某收取到13000元钱后,便以二人八字不合为由进行分手,后便开始躲避宋宋某某不和其联系与见面,宋宋某某和吴某某交往期间共被骗人民币2367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2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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