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虚构其可以通过公司团购的方式帮忙低价购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的信任,后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9000元,并将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及网贷。
2020年12月7日17时30分许,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义乌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甲损失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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